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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4-06 次浏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我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试点示范企业。特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根据《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是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评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激励创造、促进运用、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二)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培训机制;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50%以上,一般职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30%以上。

  (三)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6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者获得授权专利3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

  (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

  (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申报年度前三年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六)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2%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已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知识产权远程教育、专利数据库建设、获得省科技中小型企业备案等工作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通过评审的企业,经区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评定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文并颁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牌匾。

  第七条 企业在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称号,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按财政预算资金给予8万元资金奖励,分2次发放。对评定为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资金奖励,考核验收通过的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用于促进专利转化实施、购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服务等方面。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主要有专利申请、专利布局、专利导航、企业贯标、专利价值评估、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运营、专利预警、专利权评价、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等内容。

  (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帮助和支持企业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六)支持企业人才培训工作,组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交流活动。

  第九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三年,自评定发文之日起计算。

  (一)继续完善各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积极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促进专利向标准转化。

  (二)每年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

  (四)指派一名信息联络员,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报送知识产权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书面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称号到期自动失效。

  复审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要求进行考核。申请复审的企业应填写《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复审申请表》,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复审合格的企业,发文确认并继续授牌。未通过复审的企业,停止享受扶持政策,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其“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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