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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度全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涵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商标及著作权侵权查处,聚焦服装、白酒、食品等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具有较强典型性和社会影响力,对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商标持有人举报,2025年1月起,滨城区某健身工作室在抖 音、美 团等平台上线健身服务产品,并在其产品图片及宣传视频中标注“Y-Two fit”字样。该标识与青岛极塑魔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第69933472号“Y TWO 女子健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体育培训、健身服务等)构成近似。经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宣传中使用“Y-Two fit”字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性使用,构成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为217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6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现场投诉,对某酒水商店开展执法检查。投诉人称于2025年5月25日起在该店购买56瓶“五粮液”白酒,疑似为假酒。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分别查获20瓶标称“五粮液”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被扣押的20瓶及投诉人送检的55瓶(共56瓶,1瓶为空瓶未检)“五粮液”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未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所售商品亦未明码标价。沾化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未按规定备案预包装食品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未明码标价。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五粮液”白酒16瓶、罚款69106.8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5日,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察机关移送的检察意见书,对当事人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王某在明知其上游供应商所售玻璃杯为假冒“双立人”(ZWILLING)品牌的情况下,仍多次购进并对外销售。经司法机关前期调查认定,涉案商品确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销售金额达157302.87元。邹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5日获得“娱乐设备(绳编甜甜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8.6。2025年5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在北京展会展品、企业画册中展示的产品,涉嫌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于2025年8月发现被请求人在网络平台宣发北京展会展品录像,其行为侵犯了请求人专利权,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遂向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惠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受理立案。经办案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结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对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分析,经审理裁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娱乐设备(绳编甜甜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025年3月26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阳信县某食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2月起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并于2024年9月30日接受河南省赵某某委托,加工“豫含香”牌土鸡精复合调味料,使用与雀巢公司第1341443号注册商标
完全相同的图形作为包装箱标识;另曾接受杭州某客户委托加工“香茜牌”土鸡精复合调味料,其包装袋图案与雀巢公司第7088329号注册商标
在颜色、图案上构成近似。上述两种产品均属第30类“方便食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当事人无法提供委托方的商标注册证或授权使用证明。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9868元,违法所得888元。阳信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阳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未交付的“豫含香”牌产品196箱、相关包装箱500个、“香茜牌”包装袋500个,没收违法所得888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6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辖区内某酒业酿造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第7376477号、第35803919号、第358192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核查,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等商品,均在有效期内。2025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其灌装车间查获标有“品鉴”字样的白酒13箱。该产品在外包装盒体形状、颜色分层、竖行米字格Logo布局、文字渐变效果,以及瓶身粗矮圆柱造型、倒圆台瓶盖、缓坡瓶肩等设计要素上,与舍得酒业“智慧舍得”产品的立体商标及整体装潢高度近似。鉴于二者属同类商品,且“舍得”品牌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040元,无违法所得。阳信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3箱,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无棣县某体育服装店销售侵犯“NIKE”“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25年3月18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谷某某涉嫌销售侵犯“NIKE”“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经核查,谷某某与其丈夫崔某某曾共同经营“无棣县某体育服装店”(营业执照已于2024年4月8日注销),该店自2020年至2024年期间从于某某处购进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对外销售。2024年3月29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公安侦查及品牌权利人鉴定,确认所售商品均为侵权产品。查明当事人销售金额60107元,未售出库存货值48130元,总涉案货值108237元,违法所得20000元已由当事人在刑事程序中全额退缴。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侦查材料、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权利人鉴定报告及销售账目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主体注销后仍依法追溯其经营期间的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罚款54118.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博兴县处理“一种能增大燃烧面的预混式多孔燃烧器及燃气炉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4年9月20日,请求人就其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能增大燃烧面的预混式多孔燃烧器及燃气炉灶”(专利号:ZL0.3)向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指控被请求人山东省博兴县某炉具配件厂侵犯其专利权,博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案件办理过程中,被请求人于2024年10月22日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受理,博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中止案件审理。2025年8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博兴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9月2日恢复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驳回请求人的全部处理请求,并告知请求人若后续司法程序撤销该无效决定、专利权被确认有效,请求人可另行提出裁决申请。
案例九: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商贸公司销售侵犯“活力28”注册商标专用权洗衣液案
2025年9月2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对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在其仓库货架发现标称为“活力28山茉花香洗衣液”的产品12袋,外包装无防伪码,条形码扫描无有效信息。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批洗衣液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作出没收侵权洗衣液12袋,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8日,根据举报线索,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周边一快餐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林和小林》《小刺猬》《没头脑和不高兴》等26种出版物共计881册。该店负责人孙某某无法提供上述出版物的合法进销货清单及权利人授权发行证明,并承认了销售侵权盗版图书的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对全部881册出版物予以扣押,并随机抽取9种送至人民教育出版社、浙江少儿出版社等多家权利单位进行鉴定。经认定,送检图书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孙某某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没收881册侵权出版物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