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以知识产权“轻资产”获得必要资金补给,旨在帮助
3.出质人与质权人的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组织无执照、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须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文书);
6.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出质专利有评估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估报告;
7.其他文件(如:有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交《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的声明》),无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不需提交此声明。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根据《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办法》扶持对象的企业,向与市市场监管局签约的项目合作银行申请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融资贷款,产生了银行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评估费用的,并在国家有关部门已办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登记手续。
(二)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报,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3%给予一次性利息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利息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